上海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校内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美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校园内行驶停放与充电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加强对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行部门主体责任制,各单位对其所属车辆、人员及场地等工作事项实行归口管理。

(一)保卫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校园通行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划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清理校园内废弃、无主电动自行车等工作。

(二)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各单位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师生员工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协同保卫部(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宿舍楼、园区、办公楼宇等区域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的规范停放。

(三)校团委组织志愿者开展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落实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优化升级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点的环境保洁。

(六)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标识牌管理

第四条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和“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实行“一人一车一牌”实名登记备案。

第五条师生员工申办标识牌,其个人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均须在本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上海市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申办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并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第七条标识牌一人一车绑定使用,由工作人员统一安装,安装完成后不得随意拆卸、转装他车,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标识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标识牌禁止私下转让、租售、借与他人使用。标识牌丢失须及时向保卫部(处)报告。

第八条标识牌分为教职工类、学生类和保障类。标识牌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标识牌自动失效。如师生员工有离职、退休、退学或转让、出售电动自行车等情形的,应提前到保卫部(处)对标识牌进行注销。

第九条2025年7月14日起,除个别因身体原因必须驾驶电动自行车代步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学生类标识牌的申请。对已持有学生类标识牌的学生延毕或毕业后继续在我校求学深造的,标识牌有效期不再延续。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2025年10月9日起,学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通行准入管理。无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停放与充电。

第十一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停放与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阻止无标识牌、悬挂已失效标识牌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停放与充电。从事学校保障类工作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因工作需要,经申请同意后方可临时入校。

第十二条驾乘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学校保卫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

第十三条校园内驾乘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严禁堵塞场所出入口、消防通道、占用绿化带等违规停放行为。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部门将统一清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以任何形式占用停车资源。保卫部(处)将协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清理。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宿舍区域停放时,应关闭报警器,避免警报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及时或定期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保养。学校定期对无标识牌、悬挂已失效标识牌以及废弃、无主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

第十八条校内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规范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拔除充电器并移走车辆,防止过度充电以及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资源。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加强对现有充电设施设备的优化及升级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拆下带入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室内场所存放、充电;严禁以私自安装插座、私拉电线、飞线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劝阻、批评教育、处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标识牌、禁止当事人申请标识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场所或对其充电的;将蓄电池拆下带进室内场所存放、充电的。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采用故意隐瞒、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的。

(三)伪造、变造、破坏或私下售卖、转借、出租、拆卸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的。

(四)酒后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五)不服从门卫管理,强闯校门的。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因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私自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部件,严重影响安全行驶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劝阻、批评教育、注销标识牌等措施:

(一)不按规定停放在室外指定停车区域内,影响交通或堵塞场所出入口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在绿化带、操场、人行道等非校内道路行驶的。

(四)行驶过程中,佩戴耳机、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

(五)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驾车拖物、未规范佩戴头盔的。

(六)因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部件,尚不严重影响安全行驶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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