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学校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内各部门、学院。
3、 术语解释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 职责与分工
4.1保卫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各部门、学院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4.3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5.2 动火等级划分管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5.2. 1下列区域动火属特级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5.2. 2下列区域动火属一级动火:
A 除特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变电站及各种变压设备。
B 易燃、易爆的管道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体的辅助设备。
5.2. 3下列区域动火属二级:
A 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区域。
B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C 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无易燃易爆性质的压力容器、储罐、槽车、箱桶。
D 密封的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E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及登高焊割。
F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G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H 架空管道、线槽、建筑物构件等。
5.2.4固定动火区设置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例如:化验室使用电炉子、酒精灯等;食堂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
固定动火区设置: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安保部书面审理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固定动火区设置每年审批一次。
5.3 动火作业区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施工现场动火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5.3.1特级动火:动火部门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领导审批,保卫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5.3.2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动火部门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领导审批,报保卫处审核。
5.3.3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动火,应由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各部门把授权书报保卫处备案,只限于夜间或相关领导出差、节假日不在学校时有效),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5.3.4外单位在学校新建区域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经学校现场管理代表确认签字后,报工程监理签发;外单位在现有建筑区域因改造、检修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经保卫处审批。
5.4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5.4.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同时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5.4.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监护人继续监护60分钟,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5.4.4动火作业点主管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5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5.5.1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5.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5.5.3动火审核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5.5.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5.5.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5.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5.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5.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5.5.9动火证有效期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为144小时,超过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5.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5.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5.12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5.5.1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6、处罚
6.1学校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一律要办理动火证、有专人监护,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6.2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后,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上报区防火监督处由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
6.3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都交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
20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