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创建文明校园,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现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行人:
1、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2、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3、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4、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二、非机动车:
1、任何非机动车均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反道逆行。
2、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
3、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儿童除外)。
4、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5、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6、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内、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三、机动车:
1、凡本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进出校门一律在挡风玻璃内或车头挂或贴《上海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
2、非本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进入校园一律在校门口进行会客登记,并在门卫领取《上海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凭证进出。
3、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必须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4、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载物品出校门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5、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号;禁止超车。
6、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7、西部校区医务室边门及东部校区四教边门禁止机动车通行。
8、正课时间一般禁止重型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
9、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10、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11、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12、非本校机动车,一般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13、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下大雨等,须经门卫同意且凭证进出。
14、门卫有权对出校车辆进行检查,有权不准可疑车辆出校,并交保卫处查处。
四、附则:
1、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遵守《城市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校园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2、违反上述规定,按《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3、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由校派出所处理。
4、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校派出所协同交巡警支(大)队处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