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创建“安全单位”评比办法
为了指导、推动学校各项安全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安全单位”创建工作实效,表彰、奖励在学校“创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全面推进“创安”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海市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原则
创建安全单位的活动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础建设为重点,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为主线,动员和依靠师生员工的力量,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有效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努力实现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二、申报对象和时间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和教职工人数超过 50 人的部门。
(二)申报时间:每年 12 月 1 日至 15 日向学校安全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1、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创建“安全单位”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综合评定达到 90 分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上海师范大学安全单位”。
2、单位发生《评估指标体系》中列明的一票否决事件的,一律不得申报本年度“安全单位”。
四、申报评选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认为已经达到标准的,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安全单位申报表》(保卫处网页下载),加盖公章后向学校安全办公室申报(联系人:褚黎俊,电话:64322648)。由保卫处、安全办统一组织验收,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公示,综合评定达90分的,授予“上海师范大学安全单位”称号。
2、各项评比数据统计时间从上年度的12月1日起至当年度的11月30日止,各项评比数据由综治委、保卫处、安全办、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参评单位提供的书面数据、材料为准。
3、各参评单位人数以当年度 10 月份的人数为基准,教职工人数由人事处提供;本、专科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提供;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部提供;非学历学生人数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外国留学生人数由国际交流处提供。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