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规章制度汇编(2018年)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明确防范责任,推进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主要是指: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生产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锅炉、液化气爆炸等事故以及其他一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第一把手负责。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要求、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防范计划,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二)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重要情报信息迟报、漏报;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八类恶性案件;不发生破坏事故和灾害事故。

(四)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的自查、自评、自纠,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消除,及时整改。

第四条  由于治安责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及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生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和事件。

(二)因领导工作失职和失误,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定和稳定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停课、停工、集体上访或非法游行的。

(三)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未经审查和验收,擅自竣工、投产、使用的;对上级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作改进而造成后果的。

(四)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外出考察、旅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八类”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财物失窃案件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事故隐患突出且又不认真查处和整改的。

(六)强令下属违章操作引起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文明单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需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提出行政处分等级和经济处罚数额的意见。行政处分按校行政处分审批程序执行;经济处罚由校财务处根据校综治委的决定从责任单位基金中直接划入到校综合治理基金帐户。

第六条  根据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精神,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每年拨款11万元用于校综治委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讲评,对履行职责好、成绩突出、被评为校“安全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等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处理的种类: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行政处分

4、驱逐出校

处罚时按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以及处分的等级依照学校规定的处分审批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2、在教学、办公楼或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声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制止的;

3、擅自撕毁校部张贴的公文告示者;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纠缠不清或不听劝阻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6、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舞厅和其他经营网点等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扰乱秩序的;

7、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8、在校内搓麻将或用麻将牌、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的;

9、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者组织他人观看色情录像、刊物、图片(包括电脑网络或VCD等音像制品)的;

10、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宿或为非法同居、混宿者提供条件以及知情不报的;

11、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产品,私自设摊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12、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物品,进行销售、转移、购买或明知是赃物知情不报的;

13、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有害气功等活动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互殴或殴打他人的(致人受伤的,承担被打伤者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

2、骚扰、恐吓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3、辱骂、诽谤、盯梢他人,露淫、窥视女士洗澡、上厕所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寝室的;

5、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被损坏财物的全部损失);

7、私拆、私藏、损毁他人电报、信件及其他邮件或私撕他人邮票的;

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违反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在校园内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等射击、打鸟的;

2、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运输、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4、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未及时加以整改的;

5、私自使用无证液化气、电炉;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6、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尚未造成后果的(赔偿损毁物的全部损失);

7、电工、司炉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

8、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的(赔偿损失);

9、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或焚烧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的;

10、在寝室、办公室内私拉电线、使用无证电热器具或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1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

13、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开工改建、扩建、装修、装潢房屋的;

14、对安全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未及时整改的;

15、发生火警、火险、火灾事故等险情的;

16、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区域或防火重点部位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舞会、讲座、办班、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娱乐活动;

2、不按规定张贴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在课桌上、墙上、办公楼、公共厕所等场所乱涂乱画的(责令擦洗,打扫干净);

3、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或在校园内抽游烟,有损学校环境整洁,不听劝阻的;

4、乱倒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在公共场所乱堆杂物,影响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

5、破坏绿化,攀折花草树木或在小树上挂物、晒衣服、敲钉子挂牌子或在绿化地堆放建筑物及其杂物的(由此造成损毁花草树木的赔偿全部损失);

6、未经许可养犬或携犬入校;

7、在校园内男女拥抱、接吻,赤足光背等举止不文明或猥狎,不听劝阻的;

8、故意损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和围墙以及门窗、课桌等其他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因疏忽大意忘记关锁门窗,由此而发生偷窃等案件的;

2、因不关自来水、煤气、液化气,不切断电源,引发事故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3、计算机房、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因未采取防范措施(如装铁门、报警器等)发生重大盗窃或保管不当,造成大量现金、票据失窃的责任人;

4、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负责人和场所负责人不负责管理或不采取安全措施引发案件和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用工单位使用无任何证件的外来人员或未按规定申报、换领“暂住证”、“出入证”等证件的,经保卫部门通知后未及时清退或办理的;

2、外来人员冒用、涂改他人“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使用的,或转让“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等证件的(并责令限期离校);

3、招待所、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或人和登记的证件不符,仍安排住宿,尚未造成后果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4、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经营住宿的;

5、短训班学员、非学历生、临时工、合同工未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的;

6、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医疗费和损失费:

1、非机动车未按划定地点、区域停放或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楼、办公楼楼道内,且不听劝阻的;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校内过夜停放、违规停放或强行进校及出校的;

3、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或在不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4、机动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教学区鸣号,影响上课的或驶上人行道的;

5、违反有关道路交通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6、酒后驾驶、无驾驶证,尚未造成后果的;

7、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校内交通路牌、标志等设施的(赔偿损毁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违反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私自进入校园,经教育不听的;

2、采用翻越爬门、围墙等方法进入校园的;

3、将学校的证章、证件等借给他人使用的;

4、涂改、冒用证件、校徽,使用过期证件的;

5、携带物品离校,不出示出门条,又拒不接受检查或未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许可,擅自携带物品外出者,经教育不听劝阻的;

6、外来车辆进出校门未登记的;

7、外来流动人员携带物品离校,不接受检查的;

8、在校门外30米内设摊,经劝阻不听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责成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以前《校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校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员出入

1、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2、各类培训班学员凭由保卫处注册登记的《学员证》出入。

3、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及租用场地、房屋人员)凭保卫

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

4、住学校宾馆、招待所人员凭《住宿证》出入。

第二条:车辆出入

1、本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出入校园均应挂贴《上海师范大学停车证》。

2、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未经门卫允许不得进校。

3、出租车不准进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重物、下雨等)经门卫检查同意

后可照顾进校。

4、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条: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生产产品、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

出校门,凭保卫处签发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本人签字的的《出门证》出校。

2、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须凭所在单位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卫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外来人员进校,如有随身物品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人员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四条: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谈业务、联系工作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校办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进校手续。

3、来访客人进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办理会客手续后进校;无证者不予接待。来

访客人请在当天22:00时前离校,不得在学校宿舍,办公室/民工居住点等处留宿.来访人员

离校时应交回有被访者签名的会客单.

第五条:警卫人员

1、严格履行职责,仪表端庄,认证负责地进行校门管理。

2、保证校门交通畅通,禁止在大门左右30米内铺摊。

3、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快递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4、对夜间13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5、对违反本规定需处罚的,应报告并交保卫处处理

第六条:附则

违反本规定,按《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现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行人

1、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要多人并行;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

2、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非机动车:

1、非机动车均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逆向行驶;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2、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

3、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进线、入棚”有序停放,禁止乱停放。

三、机动车:

1、本校机动车辆(含 摩托车、助动车、下同。)进出校门应张贴或悬挂《上海师范大学停车证》。

2、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得进校。

3、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必须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校园禁止鸣号和超车。

4、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载物品出校门时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5、禁止无证驾驶,不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6、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开,不能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7、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8、非本校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9、出租车不准进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重物、下雨等)经门卫同意后可照顾进校。

10、门卫有权对出校门车辆进行检查和阻止可疑车辆出校并交保卫处查处。

四、附则:

1、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遵守《城市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按校内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行驶,听从执勤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

2、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交由派出所处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校派出所协同交巡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内部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学校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防范规定。

一、财务室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

2、房屋结构必须坚固,门要牢固,校财务室必须安装高强度的防盗门,其他部门的财务室必须在木门外面覆盖铁皮,安装“三保险”的门锁和防撬角铁;

3、窗户必须安装防盗铁栅栏(圆铁直径在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在6毫米以上,间隔不大于15厘米,窗高超过1米的加装横格);

4、必须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其钥匙必须专人携带,备用钥匙要异地存放,妥善保管。保险箱的放置应设法固定,防止被犯罪分子搬动;

5、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并拨乱密码(不得将密码用任何方式固定),支票和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6、校财务室应设领取现金的柜台,并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其他部门的财务室也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

7、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必须向保卫处报告,并派专人值班看护;

8、提取或解送现金必须固定专人(可请保卫处派人护送),使用防盗包。千元以上的需两人同行,万元以上的必须专车接送。

二、枪支弹药库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治安责任人;

2、库房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门必须包铁皮,安装保险锁,窗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在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在6毫米以上,间隔不大于15厘米,窗高超过1米的加装横格);

3、电路、电器、消防器材必须按照标准铺设安装、配备,并定期检查。

4、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装置,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离开库房时,必须关闭门窗,启动报警装置;

5、枪支弹药必须专人保管,专库存放,枪、弹严格分库存放,分人保管;

6、严禁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

三、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规定:

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牢固,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对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杜绝漏洞和隐患;

2、必须安装防火报警器,必要时也应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

3、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火种入库;

4、禁止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

5、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发、退、领、核制度,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作到帐物相符;

6、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维护保养消防灭火器。

四、其他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坚固,门必须包铁皮,安装保险锁,窗上必须安装坚固的铁栅栏;

2、贵重物资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必要时应配备守护人员;

3、安装的电路、电器必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4、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制度,作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重要器材、精密仪器和高档教学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提货单据、凭证、印章必须专人负责,不用时锁入橱柜;

6、金、银等稀有金属管理必须按照专项使用,剩余交回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做到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并严格大件入库,小件入箱,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的管理制度;

7、制定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治安责任人。

五、办公室安全防范规定:

1、办公室用房的结构必须坚固、完好,门必须安装防撬角铁,电路以及使用的各类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存放计算机、彩电、摄象机、精密仪器、仪表等贵重物品和存放现金、票据的重要办公室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并落实责任人,确定专人保管;

3、存放贵重物品的底楼办公室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

4、任何办公室的抽屉、橱柜不准存放个人的现金,集体的有价票据和现金必须存放在有密码的保险箱里,但必须遵守限额存放规定,遇有大量现金需要过夜,必须报保卫处备案,并派人看护;

5、各学院、处(部)应建立安全室,将贵重物品、计算机、保险箱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在安全室(学院应将院办公室建为安全室),安全室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报警器,落实专人管理;

6、制定防范责任制,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检查电路、电器。

六、计算机机房与多媒体教室安全防范规定:

1、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的结构布局和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房屋结构和门窗必须坚固、完好,符合安全要求,门必须使用“三保险”的门锁,位于底层的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

3、电路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铺设,增加的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4、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口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应急灯;

5、制定严格的使用、操作规程;

6、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七、实验室安全防范规定:

1、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主任是安全防范的主要责任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张贴上墙;

3、对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剧毒、病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实验室,除严格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管理外,必须明确责任人,坚决贯彻“五双”制度,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制度,杜绝流失或发生其他隐患;

4、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领、退的登记制度;

5、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

6、按“三废”处理规定,杜绝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7、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

八、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

1、学生宿舍必须设专人实行24小时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责职和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制;

2、宿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发生损坏及时报修,确保安全,并建立情况登记制度;

3、宿管人员在学生离开宿舍或上课时,必须加强对宿舍区各层面及周围的巡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4、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并在允许会客时间内会客,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本校学生和任何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宿管人员有权随时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的证件;

5、对需要借用钥匙开寝室门的学生,应查验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将该寝室钥匙借出,禁止宿管人员为贪图方便将其他寝室钥匙一并交给借钥匙者;

6、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等电器,禁止在床铺上使用蜡烛,使用接线板不得穿过床铺;

7、在宿舍区域内不准打麻将,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禁止酗酒,寝室内不准吸烟;

8500元以上现金不得存放在寝室内,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9、寝室内使用的计算机、手体式电脑等其他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

10、假期、学生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将现金、贵重物品带回保管,确实有困难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集中保管;

11、每幢学生宿舍应在楼管会的基础上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小组,在校治保会的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维护秩序、发现隐患、反馈信息等群防群治活动;

12、严禁故意损坏门窗、电路等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和生活设施,禁止爬窗或跳楼进出宿舍,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灭火器材。

九、商业网点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窗坚固。门必须安装“三保险”锁或铁栅栏,窗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2、当日营业款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余款应存入带有密码的保险箱里,遇有500元以上余款的,应临时性存入银行;

3、有贵重商品的商店应在关店后将贵重商品妥善存放或存入保险箱,明确专人保管;

4、禁止出售酒精纯度在35%(包括35%)以上的白酒,禁止出售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和视听资料等;

5、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商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

6、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并张贴上墙,明确治安责任人,经常检查并维护消防器材;

7、安装铁栅栏门且没有后门的商店禁止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在商店内过夜。

十、教学、办公大楼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大楼管理制度,严格开关门时间;

2、配备专人守护,守护人员受保卫处领导和管理,是该大楼的安全员,平时必须经常巡视责任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守护人员必须熟悉责任区域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情况,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的情况和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

4、大楼使用部门必须遵守大楼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共同遵守,遇有特殊情况应向守护人员提出,并得到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违反大楼管理规定;

5、大楼使用部门在下班后,休息日应关闭门窗,并检查电路、电器等。假期中应将不用的教室、办公室上锁、贴条封门。

十一、展览厅和艺术品、珍贵标本、文物室的安全防范规定:

1、展览厅以及有艺术珍品、文物、珍贵标本、珍贵善本保存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岗位责任制;

2、对所保存和管理的文物、艺术珍品、珍贵标本、珍贵善本等必须建立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分类造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核对查验,严防丢失;

3、展出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时必须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管理人员必须每天下班前进行清点,对特别珍贵的、稀有的物品,下班前必须存入保险柜;

4、展览厅和存放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善本的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展览厅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5、展览厅必须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门外就近处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存放上述物品的库房必须配备二只以上的灭火器,门外就近处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施救常识;

6、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的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7、展览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其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必须安装防盗门并使用“三保险”的门锁,窗上必须有防护装置,底层的房间必须在窗上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使用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铺设的电线和安装的各类电器必须经保卫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   

















上海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以人为本、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开展,以人为本的消防管理模式,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凡我校师生员工及校内一切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各院、各部门明确第一把手为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兼职消防安全干部,全面负责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指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学院、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体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应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各重点单位(部位)应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一支由校卫队员组成的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令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单位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校园发生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四、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必须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防火、灭火及火灾应急预案。

五、各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建立防火档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和措施,做到制度上墙、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装防火报警系统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六、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和装修单位负责。

七、所有新建、扩建的建筑应将配备灭火器材的经费纳入预算中,并由保卫处统一购买、编号。

八、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的危害性质的,凡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安全规定,规范操作执行,因有章不循而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则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九、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热得快、床灯等)大功率电器,具有火灾隐患,按照规定严禁使用的电器。校园内禁止使用违章的液化石油气,私拉私接电线,违章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废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车间、加工场、集体宿舍“三合一”)现象的存在。

十、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共场所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和明火照明。

十一、严禁擅自挪用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内设施、器材。

十二、各单位(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如触犯刑法的,追究领导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网点的管理,保障文娱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健康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

1、经学校批准开设的营业网点,除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等外,还必须向保卫部门申请。经保卫部门同意,发放“开放许可证”。

2、校园文化娱乐场所和各项文化娱乐活动须经校领导批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审核、注册登记,由保卫处负责安全设施检查,并发放“场所活动许可证 ”。

3、凡临时举办各类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如:演讲会、报告会、画展、咨询、展览、节目拍摄和文体表演),事前应由发起、组织单位写出内容详细的申请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发放“活动许可证 ”。

4、临时设摊的单位或摊主必须向保卫部门申请,凭保卫处开设的“临时设摊证”设摊。

二、管理规定:

校园文化娱乐活动是校园文化和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体现育人为主的功能,各项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禁止从事有损国家、社会和学校形象及利益的一切活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2、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不得向校外人员实施承包和转承包。

3、不得从事各种不健康内容和违禁内容的活动。

4、舞会只限周五、周六晚上开放,卡拉OK、咖啡厅和录像点只限周五、周六和周日晚开放。夜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

5、凭票入场,限制人数。

6、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应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师生员工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7、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严禁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广告必须张贴在广告栏内。

8、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通道畅通,电器设备安装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9、经营者必须负责保持自己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清洁、整齐、卫生、无污染。

10、商业网点禁止出售假冒伪劣、盗版商品或者霉烂变质、过保质期食品,禁止出售白酒。

三、管理职责:

1、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网点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负责人、责任人。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场所应有专人管理(在册本校教职工),专人维持秩序,遵守“七不”规范。

2、各场所和商业网点应制订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上墙。

3、各场所和商业网点应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配合保卫部门进行治安管理。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或报保卫部门,并配合处理。

四、处罚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依据《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和责令停业整顿等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上海师范大学实有人口(临时人员)服务和管理,促进学校的发展与交流,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保障校内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平安世博”安保工作目标,将校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作为工作抓手,全面采集、核对我校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的基础数据,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各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不稳定因素,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把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分为集中与常态两个工作阶段(集中阶段:323日至430日;常态阶段:51日以后)。具体管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保卫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科技开发总公司共七个学院或部门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或副职领导组成。
  成立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常设保卫处治安科),由保卫处分管副处长任主任,治安科科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治安科人员组成。
各学院、部门成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由各学院或部门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或副职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下设专管员1—3人(由办公室成员组成)。
  此项工作在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保卫处和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由各学院、部门具体实施。
二、信息采集登记
  上海师范大学实有人口(临时人员)即指在上海师范大学的非在编人员,主要是外省市来校务工人员、本市来校务工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聘教师)、非计划类学生、各类培训班学员(连续培训七日以上)及在校内暂住或租赁房屋人员。凡上述人员均需本人填写由学院或部门提供的《上海师范大学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在校内暂住或租赁房屋的,还需由学院或部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和保卫处同意后,由学院或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宿舍或出租房屋。此项工作集中完成截止时间420日。
三、汇总统计
  临时人员所属的学院或部门将其本人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和学院或部门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申请登记表》、《上海师范大学来(在)沪实有人员汇总表》及《上海师范大学校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表格一式二份登记、汇总完成后,一份交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另一份由各学院或部门留存。此项工作集中完成截止时间430日。日常管理自51日起,每月25日由学院和部门将各自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的调整变更和上述四类表格汇总等情况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联系地点:保卫处治安科  联系电话:64322645  zzq@shnu.edu.cn保卫处综合科  联系电话:57123892  chenwei@shnu.edu.cn)。
四、办证规定
  凡是外省市来校临时人员(主要指务工人员)和在校内暂住或租赁房屋临时人员必须办理上海师范大学临时出入证。此类临时人员从来(在)校次日起三日内,由其本人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和学院或部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申请登记表》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而外省市来校临时人员暂住或租赁房屋在校外的,不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申请登记表》,只需学院或部门出具证明(在校情况)办理临时出入证。办证时,须带好一张1寸免冠彩照,免费办理。集中办证时间:323日至4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地点:保卫处治安科办公室  保卫处综合科办公室;日常办证时间:从51日起,每周一、三、五正常工作时间。咨询电话:64322645—802,联系人:凌嵘、张志强。  联系电话:57123892,联系人:张勤 陈巍)。
  凡是外省市来校临时人员,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暂住或租赁房屋的,除办理上海师范大学临时出入证外,根据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规定与实施办法,还必须到暂住或租赁房屋地所属区和街道(或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暂住或租赁房屋在校内的,凭学院或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校情况)、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婚育证明以及人民币二十五元(办证押金,退证发还)到徐汇区康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桂林西街23号 咨询电话:54620248)免费拍照和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暂住或租赁房屋在校外的,凭学院或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校情况)、暂住或租赁房屋地居委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婚育证明以及人民币二十五元(办证押金,退证发还)到暂住或租赁房屋地所属区和街道(或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免费拍照和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五、管理检查
  各学院、部门在学校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必须高度重视与加强规范我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形成和完善“一口管理、互相协作”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并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同时,积极开展我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做到在校内的临时人员服从管理和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保卫处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汇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校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以及办理临时出入证等工作情况检查、清查或抽查,发现未填表办证的,保卫处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将责令相关学院、部门和当事人限期补办。对故意隐瞒、推诿和不服从管理的,将由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如发生重大案(事)件和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户口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户口登记

1、本只受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的集体户口和上海无房产的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2、非上海生源新生入户登记:须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单”,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身份证近照,方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3、教职工需申报集体户口的迁入登记:教工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确认单》,其他高校毕业生分配至本校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另需“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批复”),先到本所填写上海师大集体户口确认单,然后凭相关材料到康健派出所(桂林东街201号,电话:64362677)登记入户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身份证近照,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二、户口迁移

1、因休学、退学办理户口迁移者,须凭教务处的通知单方可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2、因辞职、调离本单位的,或转为常住居民户口的教工,须凭人事部门证明,到本处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复印件,到管辖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3、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要将户口迁回原住地,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并征得户籍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方可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4、毕业生户口迁出,迁往本市的须凭“关于接受非上海生源入沪的批复”,迁往外地的须凭“报到证”,到本处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三、居民身份证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都应办理居民身份证。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户口迁入本所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办理身份证的证明,交身份证照一张,交款拾元方可办理。

2、凡本集体户口,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到本处报失,三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办。补办时凭身份证报挂失单、申请补办身份证的报告、单位证明,并交身份证照一张,交款贰拾元。

3、如因更改户口项目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本所办理换证手续,交身份证照一张交款拾元。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本所办理换证手续,交身份证照一张交款拾元。

5、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又急需办理公证、开学、就业、外出等事宜,可申请办理身份证加急。

四、户口管理

1、办理户籍证明,学生凭学院的证明到本处,教工持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到管辖地派出所办理。

2、因出国需注销户口的,凭出国护照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身份证。

3、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户口项目的,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及有关户籍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4、若户口迁移证遗失,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及入户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边境通行证

1、前往广东:深圳、珠海、蛇口,云南、西藏、新疆、黑龙江等省、区的须办理通行证。

2、办理手续

1)理由正当,并有证明材料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本所领取申请表。

2)申请表用钢笔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再由主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3)申请表到天钥桥路901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户政科办理(周一至周五上午)。

3、办理条件

1)履行公务和其他正常活动者,须凭对方信件、电报、聘书、合同、会议通知书等材料。

2)探亲、陪送

探亲: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凭对方邀请的探亲材料。

陪送:指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单独前往可适当照顾一名家属陪同。

3)澳、台同胞及侨居海外的侨胞会面,凭对方的信件、电报等予以办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师范大学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区域内的旅馆、印刷、旧货、复印等特种行业。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派出所)是学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学院、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师范大学校区内的特种行业经营需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五条 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外来人口应到学校保卫处(派出所)登记办理出入手续,按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第六条 特种行业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特种行业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行业单位的经营负责人,应当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

第八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执行住宿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二)旅馆内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建立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部门或者保安人员。

第九条  经营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二)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印刷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印刷业务;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须查验由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准印证明。

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收购废旧物品;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

特种行业的顾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单位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校保卫处(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对学校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拒绝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派出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工程中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做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工程中消防安全,根据国家、市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各单位凡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包括临时建筑)不论投资多少,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的申请单位(建筑单位)需提供:①《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报表》[附表1][附表2][附表3];②总平面图及说明;③建筑的平面图、主面图、剖面图说明;④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⑤消防给水图及说明;⑥《上海市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⑦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包括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⑧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⑨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⑩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资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凡符合消防设计可以办理简易审批手续的,可参照简易审批手续有关要求执行。

四、建筑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须经消防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竣工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计验收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不得接收使用。

五、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改动原建筑结构,不得拆改原建筑的防火墙,防火分隔。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结构的,须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核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核批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消防设施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确需改变原有消防设施位置结构时,应作出专项设计,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六、对公共场所室内的装饰、装修,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依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电气线路和设备(开关、插座、照明等)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规程和技术管理规程,禁止无证电工人员安装,安装时电线与电线之间、电线与建筑构件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在线路上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保护装置,不得安装、敷设在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上,靠近可燃装饰、装修的电器线路和设备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布置,不得阻塞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八、疏散走道或出口大片镜面玻璃可能造成视觉错觉时,应设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公共场所在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时,必须将正在作业的部分和正常运营的部分进行消防分隔,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九、施工单位进行溶剂性涂料涂装作业时,应当加强现场通风,遵守涂装作业安全规定,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等,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十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口顶部、疏散直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十二、违反本规定,应分别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浊、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二、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校长助理)统一领导,各院、各部处(所、中心)由一名副院长、副处长主管,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并检查。

三、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生产、使用、储存、保管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备案。

四、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的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安全操作人员的规范水平。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上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对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通讯、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严禁混放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须按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

七、对爆炸、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规定在生产、使用、销售、储存、采购、运输中必须具备“六证”。(即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储存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购买证和运输证)

八、实验室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有关手续后,审批人、发料人、使用人必须签名,确保安全。每次实验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多余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下脚废料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妥善处理。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和动用明火。

十、违反本规定的,应分别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在安装维修和使用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设备。目前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游乐设施和防爆电器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校安全办公室和设备处负责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具体使用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校安全办公室和设备处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校安全办公室和设备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新的缺陷,这些缺陷会影响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些缺陷,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就必须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九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1)发生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重大设备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4小时以内将有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故障原因及情况向校安全办公室和设备处报告。

(2)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但未造成直接损失后果的,有关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故障原因及情况向校安全办公室和设备处报告。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十三条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查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安全出口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拉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意外溺水死亡、火灾事故致伤或致死等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亡事故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兼任,委员由学工部、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组成,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伤亡事故处理办公室,日常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副处级),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分别由保卫处、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各一名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校无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伤亡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伤亡事故的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务处负责筹措,以在校学生数每人伍元的标准建立,每年追加资金累计,独立设立帐户,由处置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七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八条 意外伤亡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受伤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汇报。

(二)、所在学院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亡处置办公室报告,并报告公安机关。学院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级领导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学院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在校外,避免在校内发生其他冲突。并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

(四)、校医院立即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做好救护处理工作,应付意外事件发生。

(五)、意外伤亡事故有现场需要保护,由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六)、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九条 意外伤亡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亡事故处理办公室(包括所在学院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调解和处理赔偿或其他补助事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成记录备用。

(二)、有关伤亡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三)、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

(四)、教务处、学工部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和网络中心加强对校园网和广播、校刊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言论偏离和过激,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十条  学生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伤亡学生的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亡事故没有责任,但学生确实存在家庭困难,校方在自愿和可能的前提下,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帮助。

(一)学院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二)教务处、学工部负责学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

(三)伤亡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与学生家属直接交涉,协商和调解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所产生的补偿金的处置。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4年)平均奖学金的总金额。

(四)财务处保障专项资金的到位和支付。

第十四条 如果伤亡学生的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举办大型活动审批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上海师范大学举办大型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三、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是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学院、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四、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确定治安、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

五、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范围:凡是涉及到校外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的活动和校内活动涉及交通、安全稳定、治安等问题的管理。

六、举办大型活动审核审批要求:

1、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是校内各学院、部门组织进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内组织举办大型活动。

2、在校内各学院、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在举办七日前向校保卫处申报,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举办大型活动或临时出借(租)场所申请表》,由校保卫处审核,再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准予举办。校保卫处应在申报后三日内告知申报方能否举办。

3、凡是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场(馆)和其它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必须通过该场所主管学院或部门申报,并经校保卫处审核、审批同意,准予举办和出借(租)场所。

4、凡是在校内举办学院与学院、部门与部门、学院与部门和各学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共同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上述审核审批要求申办外,必须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准予举办。

七、举办大型活动的各学院、部门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维护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活动场所应凭票或有序组织入场,借用活动场所的各学院、部门或校外单位必须服从校保卫处和该活动场所所在学院或部门的各项管理 。

八、举办大型活动的各学院、部门或出借(租)场所给校外单位搞活动的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上海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落实活动场所的治安与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九、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创建“安全单位”评比办法(修订稿)

  为了深化安全单位评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校平安校园创建水平,使各学院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挥二级单位在提升平安校园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照市教委创建“平安校园”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相关安全工作会议的指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平安校园创建的积极性,引导评比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评比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以创建“安全单位”为抓手,全面落实“平安校园”,夯实校园安全根基。

2、目标任务:各学院、单位要把通过创建“安全单位”活动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中,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安全防范基础建设为重点,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为主线,动员和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努力实现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二、申报要求

下列单位必须参加学校年度“安全单位”评比工作:各二级学院(不含旅专)、图书馆、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接待中心。

三、评比方式

安全单位”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12月上旬为各单位(学院)申报阶段,12月中旬为检查评比阶段,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为公示、表彰阶段。

各项评比考核数据采集时间为上一年121日至当年1130日。

  四、表彰与奖惩

根据各单位(学院)的申报材料和年度各项数据,校安全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评分,经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安全单位”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单位(学院),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年度“安全单位”称号。

未申报“安全单位”评比的、被一票否决的及分数未达到60分的单位(学院)不授予年度“安全单位”称号,建议学校对该单位(学院)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在当年内评选相关先进、考核优秀等。

五、组织实施
  “安全单位”的年度评比、奖惩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上海师范大学创建“安全单位”评估指标

(一)、一票否决指标

1、因单位稳定工作不力而引起的缠访、闹访等不稳定事件,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2、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力被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经济处罚2万元以上的。

3、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八类刑案(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绑架、故意伤害致死)或单位财物一次被盗3万元以上案件的。

4、发生火灾事故的(以消防车出水为准)。

5、发生有人员重伤以上的生产事故或有责交通事故的。

6、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非正常死亡事故的。

7、发生5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8、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率(行政拘留以上)超过千分之二的。




(二)、基本指标

各级指标

评估指标

分值

组织领导(10分)

1、建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有兼职安全员。

2


2、安全工作摆到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


3、每年单位的安全会议不少于2次。

2


4、出席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情况。

2


5、完成学校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手册》记录完备。

2

制度建设(5分)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领导班子保持通讯畅通,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当场、妥善处置。

1


2、规章制度齐全、上墙,并严格执行。

1


3、与学校、下属岗位及本部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1


4、严格执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不迟报、漏报、瞒报。

1


5、严格执行各类论坛、讲座及大型活动的报告审批制度,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和措施,必须完备和落实。

1

安全防范与管理(20分)

1、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积极参与组织的逃生等防灾演练。对教职员工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3


2、重点人员、外聘人员等实有人口档案齐全,管理制度落实。

1


3、单位重点部位要配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落实安全责任人。

2


4、网络安全、涉密文件、资料与设备的管理。

2


5、每年单位安全检查不少于12次,其中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检查不少于2次,分管安全工作领导检查不少于5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进学生宿舍检查不少于5次,相关检查均须有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12

发案与违纪、违章、违法、隐患与整改情况(65分)

1、      1、单位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按发案率每千分之一扣1分,其中对没有学生的单位每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扣1分。发生万元以上单位财产和设备被盗案件每起扣2分。单位师生员工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行政拘留或记过处分以上的)的每起、每人次扣2分。

15


2、在校内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每起扣1分,违章停车每起扣0.5分。

10


3、收到校外单位签发的不安全通知单、隐患整改书,每起扣2分,收到保卫处签发的不安全和违章通知单每起扣0.5分。

20


4、收到校外单位或者保卫处签发的不安全通知单、隐患整改书,未按规定整改的,每次扣2分。

10


5、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

10


接受上级单位来校安全检查的单位,若在检查中受到上级单位好评的,酌情加1--10分。






















上海师范大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学校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内各部门、学院。

3、 术语解释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 职责与分工

4.1保卫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各部门、学院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4.3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5.2 动火等级划分管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5.2. 1下列区域动火属特级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5.2. 2下列区域动火属一级动火:

A 除特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变电站及各种变压设备。

B 易燃、易爆的管道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体的辅助设备。

5.2. 3下列区域动火属二级:

A 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区域。

B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C 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无易燃易爆性质的压力容器、储罐、槽车、箱桶。

D 密封的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E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及登高焊割。

F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G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H 架空管道、线槽、建筑物构件等。

5.2.4固定动火区设置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例如:化验室使用电炉子、酒精灯等;食堂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

固定动火区设置: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安保部书面审理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固定动火区设置每年审批一次。

5.3 动火作业区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施工现场动火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5.3.1特级动火:动火部门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领导审批,保卫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5.3.2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动火部门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领导审批,报保卫处审核。

5.3.3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动火,应由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各部门把授权书报保卫处备案,只限于夜间或相关领导出差、节假日不在学校时有效),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5.3.4外单位在学校新建区域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经学校现场管理代表确认签字后,报工程监理签发;外单位在现有建筑区域因改造、检修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动火证》,经保卫处审批。

5.4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5.4.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同时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5.4.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监护人继续监护60分钟,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5.4.4动火作业点主管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5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5.5.1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5.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5.5.3动火审核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5.5.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5.5.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5.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5.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5.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5.5.9动火证有效期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为144小时,超过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5.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5.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5.12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5.5.1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6、处罚

6.1学校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一律要办理动火证、有专人监护,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6.2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后,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上报区防火监督处由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

6.3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都交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进一步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校的动态,加强校园管理和优化教学环境,规范和完善学校工作系统信息报送的范围和程序,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我校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的范围:

1、事故和隐患。包括教学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食品中毒及由管理不当造成的其他责任事故和隐患;

2、不稳定因素。因对教学、管理、后勤、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精神病人肇事、心理障碍因素、学生出走、失踪、自杀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未归,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等;
    3
、险情。因灾害性天气或意外事故引发的重大险情;

4、大型活动。校级、院级组织的运动比赛,文艺演出,学术讲座,报告会,画展,录像,拍摄和咨询招聘会等;

二、信息报送的程序:

1、各单位对本部门的各类信息(除大型活动)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告。遇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2、对于重、特大事故和影响学校稳定的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做到发生或发现后一小时内即时向学校保卫处,校办和分管的学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3、对大型活动的报告,各主办单位应在组织活动之前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安全措施。

三、信息的处置:

1、各单位建立信息员报送制度。学院辅导员为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部门党总支书记或学院行政副院长为各单位的信息报送责任人。

信息员做好信息的收集、登记、筛选、加工、传递和反馈等日常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汇报。

2、保卫处应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积极参与,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原因和后果及针对事件所开展的工作情况等。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准确汇报。如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保卫处对各类大型活动备案,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室批准,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举行。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安全教育制度

为创建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维护高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他们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特建立我校安全教育制度。

一、教育主要内容

1、道德教育。主要指师生员工的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劳动观等方面的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师生员工的思想也日趋活跃,青年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形成之际,要防止不良因素的诱惑,树立马克思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伦理道德。

2、法纪教育。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纪律制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防火教育。指学习《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开展防火常识,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和安全撤离路线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治安管理教育。指学习《刑法》、《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常识,结合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控制,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社会帮教,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5、内部安全防范教育。主要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学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抵御不法侵害,消除隐患,减少损失,保障学校的安全。

6、生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制度。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保障生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二、教育对象、程序和方法

1、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可以结合本部门的政治学习,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落实教育内容。如:春季、年末是治安案件多发时期,必须强调防盗的教育;冬季是火灾的多发季节,必须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2、新生入学的安全教育。

各学院应安排一周的时间加强新生思想教育、大学校园有关制度教育、学校安全与生活常识教育等,可以建立学生档案卡,及时掌握每个学生的特点,组织有益的教育活动,提高新生的是非观念,增强新生自我保护能力。

3、教工上岗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应组织新教工岗位培训,可以建立帮教对象,组织新职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人员指电工、电梯工、电焊工、危险品管理员、驾驶员等,首先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卡,其次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训练,驾驶员必须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

5、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建立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和校纪校规的教育;对外来人员集中的工程队,可以定期召开各工程队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在检查中加强对外来人员教育。

三、教育要求

1、领导重视,共同参与。

2、各学院、各部门应负起安全教育之责,建立本学院、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经常督促、检查外来人员落实安全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各重点要害、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制度,制定防火预案,落实安全措施,进行防火防盗宣传,确保一方平安。

四、注意事项

1、教育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2、教育之中要克服操之过急,应该循循善诱;

3、教育之后要进行考评,不走过场,要把教育落到实处。





上海师范大学防火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精神,确保国家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防火安全制度》,对学校重点防火场所,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第一条  动用明火规定

(一)凡需在本校各大楼、实验室、办公室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气割、沥青加热、焚烧杂物的,须向校保卫处安全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指派监护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二)电焊工、气割工等明火作业者,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因工程等需要动用明火的,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经批准后,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四)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焚烧、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第二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维修,防止线路老化,短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等事故。

(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电炉、取暖气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等,通电后人不可随意离开,若人离开须切断电源。

(四)禁止在校内私拉电线、乱接灯头、劣质“三无产品”的电热器具、灯具等带入学校使用,熔断器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代替。

(五)电工须持证上岗。

(六)供电线路必须与其他线路分开设置,电动机和各种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

(七)定期进行电气设备检查,配电盘、箱的维修保养和电机、电缆、照明设备、绝缘电阻、耐压性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油漆间、木工间的操作防火规定

(一)严禁吸烟、明火操作。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带入场所。

(二)使用喷灯须清除附近燃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加工下来的创花、木屑须及时清除。

(四)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和下班前,必须切断水、电、煤,关门上锁,确保安全。

(五)消防器材、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埋压器材,经常维修、检查和保养电器设备。

第四条  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防火规定

(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明火。

(二)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并要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

(三)上机结束后,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关闭,设备是否良好,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四)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五条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以及外来工宿舍防火规定

(一)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热得快、石油液化气等电加热器具和私拉电线、私接灯头。

(二)严禁将劣质“三无产品”的电器、灯具等带入学校使用。

(三)严禁使用蜡烛和床头灯。

(四)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严禁通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五)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等物品,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灯具进行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六)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拆除消防器材。

(七)人员离开宿舍须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第六条  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严禁违章使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类电加热器具,通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他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二)下班前必须检查水、电、煤的关闭情况,门窗是否关实上锁,工作中有事暂时离开办公室时,须随手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各部位严禁违章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堆存放的氧气瓶、氢气瓶等需按规定存放、加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营业性公共场所及租赁房屋防火规定

(一)歌舞厅、电影院(礼堂)、宾馆、招待所、录像厅、商场(店)等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二)公共娱乐场所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安全门须由内朝外开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限定活动人数,规章制度张贴上墙,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严禁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

(四)租赁房屋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与职能部门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药品仓库、贵重物品仓库防火规定

(一)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派专人管理,坚持双人双锁,做到帐物清楚。建立健全台帐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二)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库内的设施需按安全规定配置、安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须安装防火门,以防事故发生。

(三)严禁吸烟、擅自动用明火,危险品、药品等严禁混放,以防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

  1. 石油液化气、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石油液化气。

(二)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燃放烟花爆竹,应报保卫处批准,购置符合安全,消防部门指定认可的烟花爆竹,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燃放。燃放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结束。

第十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

(一)对我校的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气割(焊)工、司炉工、电梯工、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人员,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规定操作,按时进行复证。

(二)作业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须报保卫处批准,指派专人监护,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施工结束后,检查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收工。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学校任何部门、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各单位、部门、大楼等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发现擅自挪用、随意搬动、损坏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保卫处,请拔校内报警电话。






























上海师范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合理收费,重点加强机动车进校管理。

二.车辆分类

1A类车:公务车。

2B类车:教职工车辆。

3C类车:外聘人员车辆。

4D类车:学生车辆。

5E类车:外单位常驻车辆(在校经营的各商户、租借校内场所办公的车辆)。

6F类车:施工单位在校作业期间的车辆。

7G类车:离退休教职工车辆。

8H类车: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运钞车、邮政车、环卫车、资产处认可的班车等)。

9I类车:来校联系工作、参会、探访、考试、培训等事宜的其他外来车辆。

三.通行证种类

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分为通行证、临时通行证。

四.通行证办理

符合办证条件的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无驾驶证的个人不予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

A类车外其他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车辆仅限7座以下车辆。

办理通行证时,须填写《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承诺书》(可在保卫处网页下载),承诺若违反学校机动车校内行驶、停放有关规定的,自愿接受学校收回该车辆的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或者禁止该车辆进校等处理。

各种车辆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条件及程序:

1A类车:公务车

行驶证为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持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设备处出具的公务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2B类车:教职工车辆

行驶证是教职工本人的,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行驶证非教职工本人的,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该车确实由该教职工上下班使用的证明(签字盖单位公章),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3C类车:外聘人员车辆

外聘人员仅指在人事处备案或者与人事处签订合同的各类非在编人员。

行驶证是外聘人员本人的,持临时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行驶证非外聘人员本人的,持临时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该车确实由该外聘人员上下班使用的证明(签字盖单位公章),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4D类车:学生车辆

仅限夜大学学生和在职研究生可以办理临时通行证,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不予办理。

夜大学学生将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在职研究生将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5E类车:外单位常驻车辆

车辆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资产处出具的租赁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每个外单位只能办理一张临时通行证。

6F类车:施工单位在校作业期间的车辆

资产处、基建处或者校内施工受益单位管理人员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由资产处或者基建处出具的施工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7G类车:离退休教职工车辆不予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离退休前已办理通行证的,离退休时应主动上交通行证。

8H类车: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运钞车、邮政车、环卫车、资产处提供的学生班车等)不须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

9I类车:来校联系工作、参会、探访、考试、培训等事宜的其他外来车辆不予办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

五.车辆进校

持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车辆须将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放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显著位置,便于门卫检查与放行。

持临时通行证的夜大学生、在职研究生车辆仅限工作日17时至22时及双休日7时至22时进入学校。

离退休教职工驾驶或搭乘机动车进校时,须出示本人离退休证。

其他无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车辆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校。

遇学校大型活动机动车进出学校由保卫处统一指挥。

机动车进校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在校内鸣号、超速行驶、试驾、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尊重行人的优先通行权。

六.车辆停放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车主应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缺损责任。

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超过3分钟,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现场有安保管理人员指挥交通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听从现场安保管理人员指挥。

七.停车收费

1.持证A类车(公务车)不收费。

2.持证B类车(教职工车辆)不收费。

3.持证C类车(外聘人员车辆)不收费。

4.持证D类车(夜大学学生、在职研究生车辆)计时收费。

5.持证E类车(外单位常驻车辆)计时收费。

6.持证F类车(施工单位在校作业期间的车辆)免收费。

7G类车离退休教职工凭本人离退休证驾驶或搭乘机动车进校的免收费,但机动车过夜的计时收费,从车辆进校当天24时开始计时。

8H类车(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免收费。

9I类车(来校联系工作、参会、探访、考试、培训等事宜的其他外来车辆),由负责接待、承办单位在外来车辆离校前将停车票交车辆驾驶员,车辆离校时由车辆驾驶员将停车票交门卫代替收费。若负责接待、承办单位不提供停车票给外来车辆驾驶员的,则对车辆进行计时收费。

停车票发放由学校另行规定。每张停车票只能允许一辆车一次使用,车辆过夜的每过一夜加收一张停车票,过夜以是否过24时为标准。每张停车票10元,年底由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

对其他无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车辆进校的,实行计时收费。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停车收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计时收费由管理人员当场收取停车费。除离退休教职工过夜车辆从进校当日24时起计时外,其他计时收费车辆从进校开始计时。

八.违规处理

对违规停放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的持有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机动车年度内满3次后,当年内该机动车的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失效,该机动车进校按无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车辆处理。次年经本人申请后该机动车的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再生效。

学校定期检查持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且行驶证非本人的教职工、外聘人员的车辆。若发现非该教职工、外聘人员使用该车辆的,当场收缴该车辆的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同时永久取消该教职工、外聘人员办理行驶证非本人车辆的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的资格。

对违规停放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的无上海师范大学通行证车辆,学校有权禁止其再次进校。

对违规停车影响交通或者校园安全的机动车,经警示后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通知车主的,对该机动车实施强制措施。

机动车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校内道路、交通标志、树木等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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