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调阅监控录像规定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保护个人隐私,更好地服务有关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调阅监控规定》。
报警监控中心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非保卫处(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不得私自在报警监控中心拍摄影像资料。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因工作需求申请调阅监控录像的,须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工作。无相关的法律文书,值班干部报请保卫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工作。
3、受聘律师因案件需求申请调阅、复制视频监控录像的,须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须经校办法务科审核同意,并如实填写《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和复制工作。
4、校内单位因工作需求申请调阅监控录像的,出示单位证明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和复制工作。无单位证明的,值班干部报请保卫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和复制工作。
5、校内个人因治安、刑事案件申请调阅监控录像的,通知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受理的公安机关来调阅监控录像。个人只出示身份证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6、校内个人仅调阅与本人财产损失有关的视频监控录像,须出示个人工作证、学生证有效证件,如实填写《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经值班干部批准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工作。校内个人其他情况须调阅监控录像的,值班干部报请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调阅工作。个人只出示身份证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7、对于校内单位和个人,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如实填写《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的,保卫处有权不予受理。对于校外个人要求查阅视频监控录像的,保卫处不予受理。
8、视频监控录像为保密资料,未经法律许可或者保卫处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视频监控录像。原则上不复制监控录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制的,值班干部报请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由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复制工作。
9、在调阅监控录像时,调阅人员应服从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设备上查看。如遇特殊情况或者不服从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报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录像调阅。
10、擅自传播未经证实或者虚假负面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本规定自2020年11月3日起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
2020年11月3日